优待证享受什么待遇
近日,退伍军人事务部正式发布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惠卡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
两种优惠证全国统一发放
《办法》规定,优惠卡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的士兵、阵亡将士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士兵遗属、其他优抚对象如阵亡将士遗属等发放。
全国统一制发优待证,统一风格,印有优惠卡类型的名称、持有人姓名、持有人的性别、持有人照片、发行单位等信息。
优惠卡全国统一编号,加密存储在优惠卡的芯片中,提供数据服务使用情况。
持卡人凭优惠卡享受优惠服务
《办法》规定,优待证由退伍军人事务部和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惠卡由银行借记卡携带,不具备透支功能。
持卡人应持优惠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保护法》和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持卡人凭优惠卡享受发卡省提供的优惠服务。鼓励各地根据条件,当地提供的优惠服务将对全国持牌人开放。
鼓励企业、组织和社会其他部门为持证人提供多样化的优待服务。
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要逐步实现通过优待卡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等待慰藉。
优惠卡的使用方法
《办法》规定,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士兵遗属、因此,病故军人遗属和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理(街道)老兵服务站申请。不住在住所,项常住户口乡(街道)老兵服务站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该申请。
同时符合优待证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其中一个。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相关身份被写入优惠卡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服务。
全文如下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惠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士兵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惠卡)制发、和服务管理,维护被许可人的权益,提高优惠服务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保护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惠卡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的士兵、阵亡将士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士兵遗属、其他优抚对象如阵亡将士遗属等发放。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优惠卡是持卡人荣誉的载体、优惠待遇证书。
第四条优惠卡服务管理坚持荣誉至上、规范有序、精确动力学、便利原则。
第五条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的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的范围。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负责本地优惠卡服务管理的具体要求,在退伍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该地区的合作银行,在该地区推广优惠卡的使用。市、县退伍军人事务局负责当地优待证的发放和服务管理。
第六条全国统一制发优待证,统一风格,印有优惠卡类型的名称、持有人姓名、持有人的性别、持有人照片、发行单位等信息。
第七条持证人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起先锋作用,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珍惜荣誉,珍惜优待证书。
第八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优待证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优惠卡管理信息系统,为优惠卡服务的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章 功能
第九条优待证由退伍军人事务部和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惠卡由银行借记卡携带,不具备透支功能。
优惠卡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合作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与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配合优惠卡服务的管理和优惠项目的拓展,为持卡人提供优惠待遇等优惠服务。
第十条持卡人应持优惠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保护法》和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惠目录的目录项目,以优惠卡为识别和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惠卡服务功能,更好的服务被许可人。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优惠卡享受发卡省提供的优惠服务。
鼓励各地根据条件,当地提供的优惠服务将对全国持牌人开放。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组织和社会其他部门为持证人提供多样化的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在本地区积极推广优待证、相关行业的应用,不断扩大优惠卡的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意识。
保持风格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保持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在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惠卡承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退伍军人事务部将适时推出电子优惠卡,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对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的功能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申请金融领域优惠卡时,根据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有效保护持有人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要逐步实现通过优待卡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等待慰藉。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七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士兵遗属、因此,病故军人遗属和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理(街道)老兵服务站申请。不住在住所,项常住户口乡(街道)老兵服务站申请。
这些措施实施后,当安置退伍军人事务部接收退伍军人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完成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该申请。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优待证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其中一个。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申请发放优惠待遇证明。
如果申请是由永久居住省签发的,应该符合本省常住户口(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本省常住户口(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意愿,可转入申请户籍所在省份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建档立卡。
申请人完成归档和建卡后,网上申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老兵服务站申请。
第二十一条我申请,需要居民身份证、近期1白色免冠电子照片及其他相关文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受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四章 审核
第22条城镇和村庄(街道)符合验收条件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优待证申请类型是否明确等。
令人满意的,提交县退伍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县退伍军人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材料,验证对象的身份是否为真、申请的优待证类型是否准确等。令人满意的,报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初审。
通过了初审,报退伍军人事务局审核。
被认可的,报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备案。
通过初审后,应在30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优待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发放,按常住户口所在地省份(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负责审计、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被驳回。
(一)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从部队退伍;
(二)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三)在狱中、羁押、受通缉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身份和荣誉情形的,由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审计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审核报告报退伍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备案后,向合作银行提供制证所需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优待证的发放情况应定期向退伍军人事务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受理或未能核实的、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并做出解释。
第五章 制发
第三十条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做出优惠证明,确保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退伍军人服务站受理申请后,领取优待证,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
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一般应领取优待证10通过主动交付在工作日内、集体发行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发行,并进行登记。
退伍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申请人几个月后联系不上了,优待证要逐级上交省里(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领取优惠卡并核对卡面信息后,按照相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面部信息有误,申请人应及时与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联系,归还优待证,并由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制。
第六章 补换
第三十三条优惠卡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接受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挂失。
第三十四条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申请更换。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将证件原件交回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申请更换优惠卡。
(一)证书损坏,无法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
(二)高级卡的一面被污损、残缺,无法识别的信息;
(三)优惠卡信息需要更改;
(四)持证人在本省的住所或者常住户口发生变化的;
(五)符合两种优惠卡申请条件的持卡人,需要变更优惠卡类型;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况。
出现上一段的第一项、第二种情况,持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合作银行补领;出现上一段的第3项、第四项、第五项、在第六种情况下,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换证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需要变更优惠卡发卡省份的,持有人应先注销相应的银行理财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销户证明申请补发。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申请补发优惠卡时,必须交回原优待证。
第三十八条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优惠卡因卡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根据有关财务条例,免费更换;遵守第35条第3款、第四项、在第五种情况下,免费更换。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需要更换或替换,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回
第三十九条持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伍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借出打折卡;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优待证的;
(三)注销户籍;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在狱中、羁押、受通缉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有其他严重影响身份和荣誉的情形。
第40条确认回收,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退优惠卡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还有相关的财务功能需要使用,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第四十一条撤销优待证书,由省(区、市)退伍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和销毁。
第四十二条持卡人优待证被收回后,相关情况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主动消除负面影响,可以重新办理优惠卡,由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审计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审核报告报退伍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43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借优惠卡,故意污损、划刻、销毁优惠卡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的形象,用打折卡做生意、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敦促改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省份(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应定期与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生存、婚姻、和其他社会保障信息,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惠卡服务的管理中,要按照职责做好工作。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问责。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退伍军人服务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有者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要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优惠卡的申请和使用问题、优惠待遇政策、优惠项目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的士兵、阵亡士兵的幸存者,它指的是烈士、因公牺牲的士兵、阵亡士兵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承担赡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条军级以上离休干部移交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特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门和省份(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局)码头。
第五十一条依法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军官和应征士兵等,这些措施将适用。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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