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牺牲个人发展纳入离婚补偿
#建议将牺牲个人发展纳入离婚补偿#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将提交建议,进一步重视离婚案中的经济补偿制度规定的适法统一性,健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推动制度落地保障妇女权益。
据了解,民法典第1088条详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受社会观念的影响,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不被重视,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之下,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多被认为体现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通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可得到补偿,无需再另行评估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亦存在难以量化的难题。这导致在实际判决中,法官在处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时往往十分慎重,判罚谨慎保守,支持家务劳动给予经济补偿的案件数量不多且金额不高。
黄绮指出,在当下中国,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以及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更易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问题如何妥善解决,事关妇女权益保障,也关乎家庭稳定。
她建议,为推动民法典中的规定能真正落地,建议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比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在修订,建议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在家庭中牺牲自身发展机遇也作为经济补偿的考虑因素之一,此外应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
她还表示,鉴于承担家务劳动,因照料家庭而丧失发展机会等对家庭贡献的财产利益难以量化,基层法院有“适用难、不适用”等现象,最高法应开展研究制定《指导意见》,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导,比如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离婚经济补偿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等,以在全国司法实务中统一法律适用。同时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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