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患求助遭拒:除颤仪能否外借
于理,笔者理解医生的难处;于情,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当事人难以接受。
文 | 竹 里
3月30日,有网友发布微博,称上海一例哮喘病人因120拒绝救援而病亡,事发地点疑似在航昌路376弄一小区,当时小区一病人犯了哮喘,家属在向附近救护车借除颤仪时遭拒,并列出详细时间线并伴有视频佐证。
31日,浦东新区卫健委就此事作出通报:得知该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后,现场核酸检测医务人员已奔赴其家中进行了数十分钟的紧急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该急救车当时正在执行对同一小区另一住户的急症患者急救的任务,且急症患者已上车,急救车已准备前往医院。
由于哮喘病人在自己家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生现场无法判断,出于先将车上急症患者送往医院的考虑,没有同意出借。目前,已对该名医生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
舆论发酵后,网友对此事提出几点疑问,《新民周刊》也采访了相关医护人员和法律人士。
思考一:除颤仪可以外借吗?
根据当事人的描述,事发当天早上8点,当事人父亲感觉呼吸憋气,在居委会负责人的协调下,让现场负责核酸检测的医生先上楼急救,医生上楼后说需要AED,遂发生了“家属阻拦救护车借AED”的网传一幕。
那么,除颤仪这种专业医疗设备,是否可以外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告诉《新民周刊》,人们通常看到的除颤仪,一般在地铁站、公交站、商场、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使用时,有清晰的流程与步骤,以及自动进行心律分析,给出“可电击心律”和“不可电击心律”的判断。在紧急情况下,未接受过专业医疗培训的人,也可依照提示音进行使用。
上海某公交枢纽站AED配备
但救护车上的除颤仪则不同,它比公共场所的更为专业,对使用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针对不同疾病,调整的焦耳参数也不同,一旦焦耳没有调对,或判断失误,很可能会对急救起到反作用。不仅普通人操作起来迷茫,不经常做急救的医生,操作起来也并不容易。
这位医生还表示,除颤仪不是万能的,只用在患者心脏骤停或发生室颤的情况下,哮喘病因复杂,综合考虑,120医生在无法面对面判断病情的情况下,不出借除颤仪有其合理性。更何况,不仅是120急救,即便在医院内部,为保证医院内的突发紧急病人,AED也是不能够随便出借的。
图源/上海医疗急救中心
一位医生在网络留言称,如果换作是他,在那样的情况下,也不会出借除颤仪,因为曾经进行过相关培训,要求医生完成目前执行任务后,再处理别的事情。而且院前急救有太多不确定性,当时,正在车上的急救患者也随时可能发生意外,随时可能需要AED。
思考二:急救人员能否中途救人
上海一位曾在120待过半年的急诊医生告诉《新民周刊》,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有一个调度中心,当家属拨打120电话时,调度中心会根据“就近、就急、就能力”的三大原则进行派单。
就近,一般指病人所在地至送达医院距离直径为3公里及行程为5公里左右;就急,指危重病人快速转送,并要求转送到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就能力,将病人转送到有救治相应病种能力的医院。到了现场后,会按照要求,进行基本病情的询问,以及判断运送到医院护理,还是现场处理。
当然,急救中心有自己的急救流程,但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作出相关变通?在当事人的描述中,他们已经与邻居沟通过,救护车可以先让给父亲。那么,能否在家属协商一致情况下,中途更换病人?
这位急诊医生表示,这件事情从程序上存在一个派单问题,派单时,120急救医生已经对即将接诊的急救病人,基本病情、相关病史、报告等有了了解。而且在派单期间,他们有责任将该病人负责任地转运,并得到相应的治疗。
因此,在救治流程未结束前,即便双方家属协商一致,医生也不能自作主张变更急救病人。
一方面,如果中途更换病人,医生存在对新患者病情相关信息的茫然,存在救治盲区,且如果医生未接到此派单,是否算是见义勇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医生若救治了危重的一方,另一方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一旦导致严重后果,也不符合伦理。
思考三:医生可否视情况急缓,来定急救顺序
于理,笔者理解医生的难处;于情,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当事人难以接受。
今天下午3点,当事人网友“秋秋也是阿秀”发文表示:当时我眼睁睁看着父亲一点点逝去,我知道大家会说,120有它的制度,但在那个当下,让我如何去理解这个制度?
那么,有人提出,医生可否视情况急缓来定急救顺序。院前急救是需要讲规矩的,必须遵守原则,完善程序,特殊情况,不是不可以,但必须要向120指挥中心报备沟通,取得许可。
某三甲医院的急诊科医生认为,自己曾经在120急救中心轮转过,也遇见过类似被临时拦下的情况,甚至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又顺手“捡”了病人的时候。他认为,这种情况下,医生可看轻重缓急,及时向120调度中心汇报请示。
多位医生的观点也表示,就当事人描述的情况,当时急救医生完全可以及时向120中心汇报,客观陈述这方面的矛盾与困难如何解决。当然,在医疗资源吃紧的现在,一方面要考虑到如何解除急救医生的法律问题,安心救治;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危重病人如何得到及时救治,后续,这就需要急救中心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正如当事人网友“秋秋也是阿秀”所说:“在医疗紧张的特殊时期,面对生老病死,我们只能求助医生,我父亲的事情无法挽回,我希望的是更多重症患者,待产妈妈们,可以得到及时救治,也不再有家庭承受这种撕心裂肺的痛。”
思考四:拒借的医生,是否构成犯罪
医生拒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魏律师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作为医务人员,其职务有着“救死扶伤”的特征,其自身也具有阻止病患死亡的法律义务,因此,单纯对于拒不出借除颤仪的这一行为,应该被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但也应该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因素,如果当时除颤仪器正在被其他病患使用或备用,那么,急救人员出借除颤仪器本身就有阻碍。若将因客观环境导致的无法出借而造成的结果归咎于急救人员,明显有悖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还应考虑,急救人员当时是否正在对其他病患进行救治,或者正有紧急救治任务正在进行,也决定了从急救人员是否具有出借除颤仪器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如果出借除颤器对于急救人员是力所能及的,而急救人员怠于提供,这种情况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魏律师认为,疫情期间,急救人员工作任务紧张,患者众多,在医疗设备紧张的情况下,苛责急救人员不作为犯罪明显是不合理的。
本文转自: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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