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一地已立法: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
近日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
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在意识清楚时签署,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在传统观念、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患者的子女及其他亲人明知任何医疗措施都已经不可能逆转病情,仍然“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在此过程中进行的过度用药、检查,甚至过度抢救等,不仅加重了自身经济负担,也给患者带去痛苦,对医疗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有了生前预嘱,相关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便可以不再面临这种两难选择。同时也给医生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对于“生前预嘱”
不少人还有疑问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科医生
李瑛对几个问题做出了解释
✦ 生前预嘱与放弃治疗不同之处?
李瑛介绍说,传统医学的做法是,患者到了临终的时候,比如肿瘤终末期或者老年多器官衰竭,虽然明知任何医疗措施都不可能逆转病情,但救死扶伤的医学精神,仍然会让大多数医生把患者送到ICU进行气管插管等生命支持系统维系生命。
在ICU中,患者会接受很多痛苦的医疗救治措施,而且得不到亲人们的陪伴,最终结局也还是不治而终,而且很多家庭可能由此背负高额的医疗债务,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往往在送ICU之前,医生会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大多数家属明知救不过来,但迫于亲情和害怕担上“不孝之子”等罪名而咬牙说“进”。
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预立生前预嘱,在健康或者意识清楚的时候,提前把自己生命最后一公里时,要或不要什么样的医疗措施安排好,以备不时之需是多么的重要。
家属把抢救生命视为“孝道”,医生把救死扶伤视为天职。但是,两者都忽视了病人的自主权利。“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放弃抢救和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让死亡既不提前,也不拖后,而是自然来临。
✦ 如何立生前预嘱?
李瑛表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签署生前预嘱,虽然死亡离老年人和不可治愈的严重疾病患者更近,但是生命无常,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来。最好是在意识清楚、环境轻松的状态下,与家人、朋友、医生甚至律师等相关人士一起讨论,充分了解,然后作出决定,签署时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地方没有立法和专设机构管理的情况下,填写的文件,只能自己或者交给家人保管。
目前国内流行最广泛的一个版本是由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选择与尊严网站推出的“我的五个愿望”,可以扫描二维码来填写,国内已经有5万多人填写,但对于14亿多人口的国家来说,这还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当然,“我的五个愿望”只是生前预嘱的一种形式,它可以有很多形式,比如可以口头表达,或者录音录像。预嘱也是可以更新的,以立的最后一份为准。
目前,老年人来立的并不多,可能由于思想观念等问题不太愿意谈论死亡话题。一些经历过生死问题的中老年人填写预嘱的最多,也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此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态度。
✦ 立下生前预嘱会不会在病人还有希望救治的时候就放弃治疗?
李瑛表示,这是一个非常严肃重要的问题,也是很多人没有理解透而担心的问题。其实安宁疗护从定义上就已经很明确,是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使用,也就是病人经过可及的最先进的现代医疗病情仍无法逆转时,才会进行安宁疗护。进入安宁疗护是有严格标准的,需要至少两位执业医师评估。绝不会对签署过预嘱的可救治的急性医疗患者(比如急性心梗、脑出血等)或未经过规范治疗的肿瘤患者等随意放弃原发病的治疗和抢救。
✦ 如果签署生前预嘱时要求安宁疗护,但真正在临终时又口头要求气管插管等治疗,这时怎么办?
李瑛表示,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在临终时,求生欲肯定都是有的。生前预嘱可以随时改变,即便到最后临终的时候也是可以的。我们尊重患者的选择,任何选择都没有对与错。但安宁疗护就是解除患者一切痛苦不适的医疗,如果患者发生这样的情况,安宁疗护技术有办法让患者解除呼吸困难的感受,从而安宁坦然地接受死亡的到来。
▲2021年3月21日,北京松堂关怀医院,一老人在病房外通道散步。通道的末端是雏菊之家,专为儿童临终关怀设置的病房。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通过立法
让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
医生在法律框架下做出选择
将不再顾虑重重
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其在“临终决定权”上
的观念引导和制度探索价值不应小觑
但也要看到,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生前预嘱涉及诸多法律和医学专业概念,患者理解有难度,签署生前预嘱前,要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与服务。包括创伤性抢救是否值得实施、损害与收益如何评估等,也要完善操作规范,使之有章可循。
此外,生前预嘱入法,也要避免被恶意利用,比如临终抢救的医疗开支很大,要谨防健康商业保险夸大生前预嘱的作用等。
编辑:彭晨
审核: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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